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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文件

浙防汛〔2009〕3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抗(防)旱指挥部:

《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经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浙江省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基层防汛防台能力,根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9〕13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台州市和萧山、临安、鄞州、苍南、金东等县(市、区)试点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意见》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以避为先,加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以及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基层)防汛防台能力建设,形成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级)为单位,以行政村、城市(镇)社区(以下简称村级)为单元,以自然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水库山塘、堤防海塘、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区、危房、公路危险区、船只和避灾场所等责任区为网格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在2010年汛前全面建成“组织健全、责任落实、预案实用、预警及时、响应迅速、全民参与、救援有效、保障有力”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努力实现“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的要求,最大程度地减少洪涝台灾害给人民群众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二、基层防汛防台体系构成

(一)组织体系。按照《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规定,建立和完善基层防汛防台组织。

1、乡级应设立防汛防台指挥部(以下简称乡级防指),并由乡级主要负责人任指挥,分管负责人任副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一般下设监测预警组、人员转移组、抢险救援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服务组等应急工作组。乡级防指还要依法设立办事机构,由相关综合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防汛防台日常管理、预案管理、监测预警、人员转移、抢险救灾、信息收集与报送等防汛防台工作。

2、村级应设立防汛防台工作组,并由村级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村级干部为成员,分别负责防汛防台预案管理、监测预警、人员转移、抢险救灾、信息收集与报送等防汛防台工作。

3、由乡级负责组织村级划定自然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水库山塘、堤防海塘、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区、危房、船只、公路和避灾场所等防汛防台责任区网格,并明确若干责任人,负责相应网格防汛防台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级防指)全面负责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加强统一组织指挥,不断提高防汛防台综合能力。县级防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分管责任人任指挥,水利、发改、经贸、教育、公安、监察、民政、司法、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农业、林业、卫生、广电、海洋与渔业、旅游、粮食、供销、海事、气象、电力、通信、铁路、宣传、金融、保险等有防汛防台任务的部门、单位和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县(市、区)防汛防台工作的统一指挥。县级防指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县级防指办)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工作,并设综合协调、预案管理、洪水调度、抢险救灾、灾情统计与信息报送、指挥系统运行维护等岗位。

(二)责任体系。基层防汛防台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分部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各岗位职责如下,各地应根据实际,进行充实、完善,并印发给相应责任人。

1、乡级防指主要职责。

(1)在上级防指统一组织指挥下,负责本地区防汛防台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

(2)负责制定本级防汛防台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修编本级防汛防台总体预案及防御台风预案、防御山洪与地质灾害预案、重要江河防洪预案、人员转移避险预案、船只避风保安预案、工程抢险与应急救援预案等专项应急预案;

(3)负责组织落实各村级防汛防台负责人和各网格责任人,明确职责,签订责任书,组织培训和演练,并落实有关报酬;

(4)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小型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渔港等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5)按照上级要求,配合民政、建设等部门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和避灾场所建设及认定,督促指导农户对存在安全隐患、防灾能力偏低的住房进行加固维修、重建或搬迁,并加强避灾场所维护管理;

(6)负责做好监测预警工作,补充加密监测预警网络,做到监测预警全覆盖,及时将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水雨情预警信息传递到村级防汛防台负责人和各网格责任人;

(7)负责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按照预案和“不漏一处、不存死角”的要求,做好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工作;

(8)负责辖区内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别是在山区和沿河岸修路、建房等在建工程和洪涝台影响期间乡村公路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已发生山洪与地质灾害或乡村公路因灾中断等危险区域警示牌设置,并组织人员监管;

(9)负责组建防汛防台抢险救灾队伍,按规定储备防汛防台物资,并开展抢险救援和自我防范知识培训;

(10)负责洪涝台灾情及有关信息的统计、核实和上报;

(11)负责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向易受洪涝台和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发放明白卡,组织开展防灾救灾演练,提高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1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乡级防指办主要职责。

(1)负责本级防指日常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汛防台政策法规和指令;

(2)负责组织起草本级防汛防台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3)负责组织起草本级防汛防台总体预案及防御台风、山洪与地质灾害、沿重要江河防洪、人员转移避险、船只避风保安、工程抢险与应急救援等专项应急预案;

(4)协调联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防汛防台工作,具体组织防汛防台检查,督促各行政村、社区及有关网格落实防汛防台安全措施,会同有关单位查处督办各类威胁防汛防台安全事件;

(5)负责汛期防汛防台值班工作,掌握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防汛防台工作动态,当好本级防指领导参谋;

(6)负责本级防汛防台物资储备、管理和调度;

(7)负责本级洪涝台灾害统计、核查、上报和总结评估;

(8)做好本级防指及上级交办其他工作。

3、乡级防指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1)监测预警组:负责建立本辖区监测预警网络,负责接收上级防指及水利、气象、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发送的有关防汛防台预警信息,掌握辖区内有关防汛防台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为本级防指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2)人员转移组:按照本级防指和上级指令,负责将危险区域群众按预案组织转移到安全的避灾场所,并做好安置工作。

(3)抢险救援组:负责抢险队伍、物资的调配,根据险情、灾情,组织抢险救援。

(4)宣传报道组:负责汇总防汛防台动态,发布汛情、灾情及有关信息,组织宣传报道防汛防台工作动态、先进事迹等,编发简报,接待新闻记者。

(5)后勤服务组:负责本级防指及各工作组的后勤生活保障,接待上级防汛防台工作组、慰问团等。

4、乡级防汛防台责任人主要职责

(1)乡级防指指挥:全面负责本级防汛防台工作,主持本级防指工作,研究落实防汛防台措施,负责召集成员会议、会商会议,签发防汛防台指令。

(2)乡级防指副指挥:协助指挥工作,负责分管工作。

(3)乡级领导:按照乡级防指职责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协助所分包区域内的村(居)主要负责人开展防汛防台工作。

(4)乡级防指应急工作组组长:负责应急工作组工作。

(5)乡级防指办主任:负责乡级防指日常工作,当好乡级防指参谋,并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防指指令。

(6)乡级防指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分管工作。

(7)乡级水利员(包括流域水利站水利员):负责乡级水库、堤防海塘、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监管,管理联系水利工程巡查员、山洪灾害预警员;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当出现异常情况时,按预案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处置,并报告乡级防指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8)乡级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组织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督促村级地质灾害监测责任人开展隐患点日常监测,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在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开展临灾预报和预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接到报告时,按预案组织做好危险区域群众避险转移、应急救援等工作。

(9)乡级气象协理员:负责接收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传递至乡级及以下防汛防台责任人,并在辖区内向公众发布;负责气象预警接收、发布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辖区内灾害性天气、特殊气象现象的观测、记录和报告。

(10)乡级渔船安全管理员(联络员):负责防台风预警信息传递至村级渔船保安联络员,直至每艘船,督导渔船做好防台避风工作;负责了解、统计渔船及船上人员动态,并及时报告乡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配合协助当地政府开展遇险船只救援工作。

5、村级防汛防台组织主要职责。

(1)协助当地政府开展防汛防台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

(2)当接到灾害性天气预报、水雨情预警信息时,负责通知村级防汛防台负责人和各网格的联络员、监测员、巡查员、预警员等责任人进岗到位,做好人员转移等防御准备,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户到人;

(3)当接到上级人员转移命令和地质灾害险情报告时,协助做好人员转移的具体工作;当出现交通、信息中断或突发险情时,按村级预案实施自主转移。实施转移前,及时发出转移信号,明确人员转移时间、地点、路线、召集人和注意事项,迅速将危险区域群众转移至安全的避灾场所;

(4)当洪涝台和地质灾害发生时,发动群众及时开展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并及时将灾情报告乡级防指;

(5)开展防汛防台知识宣传,重点做好人员避险转移方案和群众自防自救知识宣传,开展人员转移演练;

(6)协助做好灾情统计和救济救助工作。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6、村级防汛防台责任人主要职责。

(1)村级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级防汛防台工作,主持本级防汛防台工作组工作;具体负责责任区网格划定和管理;协助当地政府开展防汛防台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

(2)驻村干部:协助乡级包片领导及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做好本村级防汛防台工作;参与村级汛期检查,了解掌握本辖区防汛防台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及危房户等,对存在问题的,督促检查整改到位;负责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工作。

(3)村(居)干部:按照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职责分工,负责分管工作。

7、责任区网格相应责任人主要职责。

(1)自然村防汛防台联络员:负责接收上级有关防汛防台信息,并将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户到人;当发现本自然村范围内出现洪涝台灾害前兆时,及时发出预警信息,组织动员危险区域内群众转移到安全场所,并及时报告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或负责人或乡级防指;当本自然村出现洪涝台灾害时,应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报告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或负责人或乡级防指,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人员转移工作;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2)城镇居民区防汛防台联络员:负责接收上级有关防汛防台信息,并将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户到人;当发现本居民区出现洪涝台灾害前兆时,及时发出预警信息,组织动员危险区域内群众转移到安全场所,并及时报告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或负责人或乡级防指;当本居民区出现洪涝台灾害时,应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报告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或负责人或乡级防指,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人员转移工作;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3)企事业单位防汛防台联络员:负责接收上级有关防汛防台信息,并将预警信息及时传达到户到人;当发现本单位出现洪涝台灾害前兆时,及时发出预警信息,组织动员危险区域内群众转移到安全场所,并及时报告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或负责人或乡级防指;当本单位出现洪涝台灾害时,应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报告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或负责人或乡级防指,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人员转移工作;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4)水库山塘巡查员:按规定开展水库山塘的日常巡查监测,汛期每天至少巡查一次,强降雨或高水位时,须每天24小时驻库巡查;做好监测巡查记录,按时上报,并保管好巡查监测资料;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分析原因,并及时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派水利技术人员诊断;具体落实水库山塘有关保安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抢险工作;及时制止危害水库安全行为,难以制止的要及时向行政责任人和主管部门报告;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5)堤防海塘巡查员:按规定开展堤防海塘的日常巡查监测,每天至少巡查一次,重要堤防高水位时,须实施拉网式巡查;做好监测巡查记录,按时上报,并保管好巡查监测资料;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分析原因,并及时报告,必要时请求上级派水利技术人员诊断;具体落实堤防海塘有关保安措施,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抢险工作;及时制止危害堤防海塘安全行为,难以制止的要及时向行政责任人和主管部门报告;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6)山洪灾害预警员:负责当地雨情观测及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接收上级雨水情信息;当观测到或接到可能出现致灾雨水情信息时,按预案向危险区域群众发出预警,并报告村级防汛防台负责人和乡级防指;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人员转移工作,或按预案协助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做好人员转移工作;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山洪灾害防御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7)地质灾害监测员: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巡查,及时发现变形情况,做好监测巡查记录,按时上报,并保管好监测巡查资料;一旦发现危险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区域群众避险转移和自救互救工作;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房屋保安联络员:配合上级开展住房防灾能力鉴定和危房排查,掌握危房的基本情况;接收洪涝台灾害预警信息,当接到可能出现导致房屋倒塌的灾害预警时,根据预案通知居住在危房内群众安全转移;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房屋保安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9)船只保安联络员:负责防台风预警信息传递至渔船船主、船长及联络员,指导渔船做好防台避风工作;了解、统计渔船及船上人员动态,并及时上报;配合协助当地政府开展遇险船只救援工作;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船只防台风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10)公路危险区巡查员:负责强降雨期间和之后一段时间辖区内公路安全巡查;一旦发现危险情况,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在临近危险区域处,实施交通管制或疏导;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11)避灾场所管理员(联络员):负责避灾场所日常管理和避灾人员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储备;接到洪涝台灾害预警,及时做好接纳避灾人员准备;做好避灾人员登记和物品发放工作,确保避灾人员有食物供应、有休息地方、伤病能及时治疗;开展防灾知识宣传,掌握避灾人员动态,做好思想工作,确保稳定;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避灾场所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等;汛期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县级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水利部门负责水库、屋顶山塘、堤防海塘等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实时水雨情监测及洪水预测预报,督促基层组织落实水利工程保安、山洪灾害预警责任人和巡查员、预警员,负责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指导。

(2)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特别是短历时强降雨的预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向本级防指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并逐级向基层发布预警信息。

(3)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风暴潮和灾害性海浪监测预报,及时向本级防指报告风暴潮和灾害性海浪预报,并逐级向基层发布预警信息;负责渔船防台风和避风渔港安全监管,督促基层落实渔船安全责任人,指导渔船避风保安和水产养殖防台工作。

(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调查和可能有出现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与处置,督促指导基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巡查工作。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基础设施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和县道以上非收费公路、桥梁等巡查预警,督促收费公路经营单位做好公路、桥梁的防汛防台工作,指导基层排查乡村公路汛期安全隐患和预警工作。

(6)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镇)防洪排涝的组织指导和城乡房屋规划建设管理及质量监管,负责农居房建设的监督检查,检查指导房屋防灾避险。

(7)教育部门负责师生和校舍安全监管,并做好师生防灾宣传教育。

(8)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做好旅游景点和旅游设施的防汛防台工作,在洪涝台影响期间,协助指导做好游客疏散保安工作。

(9)民政部门负责灾情核查、救济救助等工作,指导基层加强避灾场所建设和管理。

(10)宣传部门负责防汛防台工作的宣传报道。

(11)纪检监察部门负责防汛防台纪律执行和工作效能的监督检查。

其他成员单位要按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县级、乡级、村级防汛防台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和各网格责任人(包括联络员、巡查员、监测员、预警员、协理员等)的基本信息按规定格式填写(见附件1),在每年汛前通过“浙江水利”网(www.zjwater.gov.cn)逐级上报,建立全省基层防汛防台组织及责任人数据库,并在一定场合公布,接受监督。

(三)预案体系。按照省防指《关于进一步完善防汛防台抗旱预案体系的意见》(浙防汛〔2007〕106号)和省防指办《关于做好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浙防汛〔2006〕106号)的要求,完善基层防汛防台预案。

1、乡级防汛防台总体预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县级防指批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原则;

(2)当地自然、社会、经济和洪涝台灾害及防御能力等基本情况;

(3)防汛防台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4)致灾雨量、水位、风力标准和危险区、警戒区划分;

(5)预警机制、标准、程序、方式及信号;

(6)应急响应行动及措施;

(7)保障措施等。

2、乡级防御洪涝、台风、山洪与地质灾害、沿重要江河防洪、人员转移避险、船只避风保安、工程抢险与应急救援等专项应急预案由乡级防指组织编制,报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乡级专项预案内容及格式要求由市级防指规定。

3、村级防汛防台工作应急预案,以及山塘水库、堤防保安和抢险预案,危房内、地质灾害隐患区域、病险水库下游、低标准堤防海塘保护区内等危险区域内人员转移避险预案,低洼区域防洪排涝预案,受困、受伤人员解救预案等由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组织编制,乡级防指办负责指导。村级预案内容及格式要求由县级防指规定。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防汛防台总体预案;县级及以上防指制定防御洪涝、台风、山洪与地质灾害、工程抢险与应急救援等专项应急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及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等预案;县级及以上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制定相应预案。

加强预案演练,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基层组织每年至少演练1次。

(四)预警及响应体系。各级防指要利用并整合防汛(水利)、气象、海洋、国土等部门预警系统资源,建立防汛防台预警信息发布共享机制和平台,进一步规范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途径和对象。接到可能致灾的信息,要立即向可能致灾的地区下级防指发出预警,并召集气象、水利、海洋、国土等部门进一步会商,研究防御对策,落实措施。防汛(水利)、气象、海洋、国土等部门在向本部门、本系统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迅速将雨情、水情、风情及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送到乡级防指,必要时通过短信等系统发至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及各网格责任人。乡级防指要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及各网格责任人;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及各网格责任人要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户到人,不留死角(防汛防台监测预警网络图见附件2)。建立完善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机制,并逐步达到“乡自为战、村自为战”要求。

1、当预报可能出现灾害性天气时或上级防指及有关部门发出洪涝、台风预警时,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县级防指按预案及时作出部署,并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乡级防指及有关责任人发出预警;乡级防指按预案及时作出部署,并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及有关责任人发出预警;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按预案组织开展防汛防台应急工作,并通知有关负责人及各网格责任人上岗履行职责。

2、当巡查员、监测员、预警员等网格责任人发现可能出现灾害性天气、致灾洪涝、险情等时,应立即向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负责人和乡级防指报告;乡级防指和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应及时处置,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并向上级防指报告。

3、当出现洪涝台灾害征兆或出现险情、灾情时,乡级防指和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应按照预案和“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的要求,及时处置,并及时向上级防指报告。当山塘水库、堤防出现险情时,应立即组织当地及临近抢险力量投入抢险,并向县级防指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派出水利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抢险,并按预案做好人员转移工作。当出现有人被洪水围困以及被山体滑坡、泥石流、倒塌房屋掩埋等时,应及时组织解救。必要时请求上级防指支援。

(五)恢复体系。洪涝台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的基层组织及广大干部群众要发扬自力更生精神,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指导,鼓励社会各界给予援助。

二、保障措施

(一)设施保障。

1、乡级可利用现有的办公室、会议室等设立防汛防台指挥场所,配备雨情、水情、风情和地质灾害信息的接收设备,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监测预警设施设备,配备备用电源和应急通讯设备,结合办公楼、学校、敬老院等设施,明确或建设不少于1个避灾中心,并配备必要的水、食品、药品等生活品和床、桌椅等基本生活设施。易受洪涝侵袭的地区配备冲锋舟、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施、器材,并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组织在公共场所张贴防汛防台知识宣传画、宣传标语等,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等。

2、村级可利用办公用房等明确1处防汛防台工作场所和1个以上避灾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雨量观测筒、水位尺等简易监测设施,配备警报器、铜锣、喇叭等预警设施和必要的救生设施、器材,并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在公共场张贴防汛防台知识宣传画、宣传标语等,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等。

3、根据实际需要,乡级和村级要为网格责任人配备必要的照明、通讯、雨具等设备器材。

县级防指是基层防汛防台直接组织指挥者,应有固定的指挥中心,并明确备用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应设有值班室、指挥室、调度室及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备实时水雨情、卫星云图、远程监视、洪水调度、会商及相关数据库等决策支持和组织指挥系统。建立防汛机动抢险队,并按规定储备防汛物资。

(二)技术保障。

1、加强防汛信息化建设,防汛防台任务较重的地方应做到“会商系统到乡、视频到村”。到村视频系统可利用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等系统。

2、加强技术指导。县级防指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组织防汛防台技术指导,组织编制通俗易懂的防汛防台知识读本,发放到基层,并组织人员到基层宣讲。

3、建立专家库。省、市、县(市、区)防指要建立防汛防台专家库,并组织专家到基层开展服务指导。对防汛防台任务重的基层组织可实行专家联系制度。

(三)经费保障。

要多渠道筹集防汛防台经费,县级及乡级财政应为基层组织安排必要的防汛防台经费。基层组织要与各网格责任人特别是被聘为巡查、监测、预警等岗位的人员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落实误工报酬和因预警、报汛、报灾等发生的通讯费用,为参加抢险救灾人员和从事危险性的监测预警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支持灾区基层修复水毁工程设施和抢险救灾。省里对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酌情支持。各级政府及防指对在防汛防台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基层组织及责任人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四)制度保障。

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基层组织防汛防台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的实施细则,并建立防汛防台责任追究制。乡级防指及防指办一般需制定防汛防台值班制度、预案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巡查制度、监测预警制度、指挥系统管理制度、抢险队伍管理制度、防汛物资储备与调配制度、避灾场所管理制度、避风港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和奖罚制度等。村级防汛防台工作组也要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要把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全面负责,各县(市、区)防指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省、市防指及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9年12月底前报县(市、区)政府及防指;各县(市、区)政府都要制定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具体实施计划,于2010年1月底前报省、市防指。省防指选择沿海、山区、平原若干个具体不同特点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示范点建设,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同时,建立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月报制度和通报制度。各市防指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并及时掌握进展情况,每月底报省防指。

四、考核验收

(一)考核验收与奖励

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将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纳入绩效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查督办,并将考核结果报省防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村(居)委会和有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防汛防台体系建设初验,各县(市、区)防指负责对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防台体系建设验收,并对村(居)委会和有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抽验。市防指组织对各县(市、区)防汛防台体系建设验收,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有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抽验。省政府将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纳入“大禹杯”评比考核内容,凡未完成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的市、县(市、区)不得参加“大禹杯”评比。

(二)考核验收内容及标准

考核验收内容一般应包括:

1、组织机构:机构及场所,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设施设备等;

2、责任制:防汛防台工作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避灾场所、避风港等安全管理责任制,山洪与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雨情、水情、风情、险情等预警责任制,人员转移避险责任制,船只避风保安责任制等;

3、监测预警:预警体系,预警设施设备,预警人员等;

4、应急预案:总体预案及专项预案种类、内容,预案修编、报批、发布等;

5、危险区、警戒区的划分;

6、避灾设施:设置的避灾场所安全度及数量,避灾场所生活设施及装备,避灾场所及转移线路等标志;

7、物资储备:储备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管理与调配;

8、抢险队伍:抢险队伍数量、人员素质及装备;

9、指挥系统:水雨情信息系统,视频系统,预警系统等;

10、宣传教育:防汛防台知识讲座、培训,宣传片、宣传册、宣传标语、宣传资料、宣传标语等。

考核验收标准由省防指另行制定。

附件:基层防汛防台组织及责任人基本信息表式


    附件:浙江省防汛防台监测预警网络图




主题词:防汛防台  基层  建设  方案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防指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09年12月11日印发

更新日期20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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